请求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广州市锐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304490803W
案由:“一种新型轴承预紧结构”(专利号:ZL201420778360.X)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本案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轴承预紧结构”,专利号为ZL201420778360.X,申请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授权时间为2015年06月10日,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57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专利权人于2023年7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维持有效。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广州市锐恒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专利权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作出第58309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宣布在专利权人于2023年7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维持ZL201420778360.X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本案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57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的权利要求1-3和权利要求6-7作为本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3和权利要求6-7如下:
1.一种新型轴承预紧结构,包括轴承座、穿接在轴承座内的转轴以及将转轴枢接在轴承座内的轴承,其特征在于,转轴上螺接有一用于向下顶压轴承内圈上端面的轴承锁紧螺母,转轴上设置有一用于支撑轴承内圈下端面的台阶面;轴承座底壁设置有用于向上顶压轴承的顶压部;轴承座外表面套设有轴承座外套,轴承座外套上设置有用于向上顶压轴承座的弹性部件,轴承座外套上设置有均匀分布的轴向盲孔,弹性部件安装于盲孔底壁与轴承座之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轴承预紧结构,其特征在于,顶压部上设置用于顶压轴承外圈的突起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轴承预紧结构,其特征在于,弹性部件为弹簧。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轴承预紧结构,其特征在于,轴承座内设置有上轴承和下轴承,轴承锁紧螺母设置于上轴承内圈的上端面,台阶面设置于下轴承内圈的下端面。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轴承预紧结构,其特征在于,上轴承内圈的下端面与下轴承内圈的上端面之间设置有内环隔套,上轴承外圈的下端面与下轴承外圈的上端面之间设置有与内环隔套相匹配的外环隔套。
被请求人使用弹簧预紧结构作为零部件制造被控侵权产品DC-1036D1Q-HSK32E-6.5KW型电主轴产品,于2024年3月销售3根给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销售1根DC-1036D1Q-HSK32E-6.5KW型电主轴产品给请求人,该产品上载明“DECI”“http//www.gruihengkj.com”“Tel:020-29032485”字样,上述字样分别为广州市锐恒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公司网址及联系电话。2024年5月14日,被请求人位于增城区永宁街新和南路11号的生产经营场所存有3根DC-1036D1Q-HSK32E-6.5KW型电主轴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DC-1036D1Q-HSK32E-6.5KW型电主轴产品的弹簧预紧结构包括轴承座、穿接在轴承座内的转轴以及将转枢接在轴承座内的轴承,转轴上螺接有一用于向下顶压轴承内圈上端面的轴承锁紧螺母,转轴上设置有一用于支撑轴承内圈下端面的台阶面;轴承座底壁设置有用于向上顶压轴承的顶压部;轴承座外表面套设有轴承座外套,轴承座外套上设置有用于向上顶压轴承座的弹性部件,轴承座外套上设置有均匀分布的轴向盲孔,弹性部件安装于盲孔底壁与轴承座之间。上述顶压部上设置用于顶压轴承外圈的突起部。上述弹性部件为弹簧。轴承座内设置有上轴承和下轴承,轴承锁紧螺母设置于上轴承内圈的上端面,台阶面设置于下轴承内圈的下端面。上轴承内圈的下端面与下轴承内圈的上端面之间设置有内环隔套,上轴承外圈的下端面与下轴承外圈的上端面之间设置有与内环隔套相匹配的外环隔套。
另查明,现有技术文献“一种主轴的热伸长处理结构”(专利号为ZL201020686449.5)实用新型专利所公开技术特征为:一种主轴的热伸长处理结构,包括了轴承座,轴芯,机体下轴承,其特征在于轴承座外壁与机体内壁相接触处设有钢珠套,轴芯的下部设有轴芯台阶与下轴承的上表面相抵,下轴承的下端面与轴芯下部间设有轴承外圈锁紧螺母,轴承外圈锁紧螺母下部为轴承内圈锁紧螺母。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现有技术文献缺少“轴承座外套”“轴承座外套上设置有均匀分布的轴向盲孔”及“弹性部件安装于盲孔底壁于轴承座之间”等技术特征。
本局认为,本案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83090号、第565786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有效,请求人拥有的本案专利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属于相同的技术主题。将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主张的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本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3、6、7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3、6、7保护范围。
关于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文件ZL201020686449.5并未公开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特征“轴承座外套上设置有用于向上顶压轴承座的弹性部件”和“轴承座外套上设置有均匀分布的轴向盲孔,弹性部件安装于盲孔底壁与轴承座之间”。该文献在说明书部分并无对“轴承座外套”和“弹性部件”的相关描述,仅记载了“轴承座外壁与机体内壁相接触处设置有钢珠套”,从其说明书附图1中可知在轴承座下端部设置有弹性部件,该弹性部件设置于轴承座下端开设轴向盲孔中,弹性部件安装于盲孔底壁与一盘式部件,从该文献说明书附图1中可知,该盘式部件上还设置有其他构造,其是否对弹性部件的功能效果构成影响无法确定,可见该弹性部件是否能够实现向上顶压轴承座也无法确定;另外,轴向盲孔是否在轴承套上均匀分布也无法获知。对于该文献来说,轴承安装在机体上,盘式部件也安装在机体上,都是独立于机体的部件。而侵权产品实施的侵权技术方案中轴承座外套设置于轴承座上的独立部件,整体上与轴承座形成配合关系。该文献的机体和盘式部件的结构和功能上相互独立,且均不同于被控侵权产品侵权产品实施的侵权技术方案中套设于轴承座外并整体与其形成配合的轴承座外套,故该文献中的机体和盘式组件并不能共同构成本专利的轴承座外套。综上,该文献并未公开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特征“轴承座外套上设置有用于向上顶压轴承座的弹性部件”和“轴承座外套上设置有均匀分布的轴向盲孔,弹性部件安装于盲孔底壁与轴承座之间”。另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侵权技术方案中弹性部件的相关内容与该文献的弹性部件的相关内容具有实质性差异,不构成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侵权技术方案不属于现有技术。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侵权技术方案中弹性部件是设置于轴承座外套上设置的均匀分布的轴向盲孔中,且设置在盲孔底壁与轴承座之间;该文献的弹性部件是设置在轴承座下端开设的轴向盲孔中,且设置在盲孔底壁和盘状部件之间。两者弹性部件位置的不同,其导致轴承座外套、轴承座和盘式部件等电主轴的相关部件的结构、连接关系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其功能和效果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于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侵权技术方案中该弹性部件的相关设置来说,其相对于该文献中的弹性部件相关设置,其实现了灵活移动轴承座、提高电主轴旋转精度等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其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具有实质性差异,不构成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故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侵权技术方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关于被请求人是否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弹簧预紧结构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本局现场勘验未发现相关证据,故本局不予支持。请求人如发现相关证据,可再次请求行政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请求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召回其销售给经销商的所有包含涉案弹簧预紧结构的产品并进行销毁的主张,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无相关规定。如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相关行为造成了相关损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关于请求人请求本局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及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证据保全,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了现场勘验并采取了相关行政措施固定、采集相关证据材料,本局在口头审理现场向双方当事人出示现场勘验所固定、采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双方对本局固定、采集的相关证据材料无异议。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转移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转移的情况,故不能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
关于请求人请求本局对被请求人、杜建飞、王某、周某等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情况的主张,本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对被请求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杜建飞进行了询问,调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有关情况。王某、周某非本案当事人,且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故本局无法律依据对此二人进行调查。如请求人有证据证明此二人有违法行为,可以请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在本案受理前,被请求人对本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维持本案专利有效。在本案办理过程,被请求人再次对本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本局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与行政确权程序联动,开展联合口头审理。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请求人再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后予以维持本案专利有效,足以说明本案专利的稳定性,本局依法及时对本案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更具公平。如被请求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专利无效的且本案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的,被请求人可以另行提起不侵权之诉或者行政裁决请求。
综上所述,本案专利权被授予后,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弹簧预紧结构制造并销售DC-1036D1Q-HSK32E-6.5KW型电主轴产品,构成对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广州市锐恒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犯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新型轴承预紧结构”(专利号为:ZL201420778360.X)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弹簧预紧结构作为零部件制造、销售DC-1036D1Q-HSK32E-6.5KW型电主轴产品。
如对本行政裁决书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
合议组长:王世安
审 理 员:唐 岩
审 理 员:周 杰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25日
书 记 员:罗士数